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国家设立了大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金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 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 (国发 〔2007〕13 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 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 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 25 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 91 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 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财教〔2007〕92 号)、《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 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 号)、《财 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 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 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 〈湖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22〕13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院全 日制在校大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当前 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8000 元,一次性发放。具体奖励标准以当 年的国家相关文件为准。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 助学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 项, 当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 5000 元,一次性发放。具体奖励 标准以当年的国家、省相关文件为准。
(三)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 资助学院全日制在校大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士 兵), 当前资助标准为平均每生每年 3300 元。学院按学生家庭 经济困难程度(范围)评定受资助等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 困难分别对应一、二、三等助学金。一、二、三等助学金的资助 金额分别为每生每年 4400 元、3300 元、2200 元,每学年分学期 两次发放。具体资助标准以当年的国家、省、市相关文件为准。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大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出 资设立,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3300 元。
(四)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由中央政府出资 设立,用于资助应征入伍或退役复(入)学学生学费补偿、国家 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超出标准 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具体资助标准以学生当年应交学费 为准。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 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 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 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专业前 10%,但均位于前 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 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 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 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 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 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 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 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 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 中国国际“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 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 以上奖励者。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 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非 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 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 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 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 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 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 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 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秀;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评审学年的上一学年 为经过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 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本人生活俭朴;
(六)面向全体在校生,但必须是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的学生。
第六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含学费补偿、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未受过学校处 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入)学的在校生或直招军士的 应(往)届毕业生。
第七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 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和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法律制裁者;
(二)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过通报批 评或学校行政及党、团组织处分者;
(三)学年内有弄虚作假、欺诈及严重违反社会公德事件发 生;
(四)有考试作弊行为;
(五)长期故意拖欠学费;
(六)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八条 当基本评定条件中专业素质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 未达到标准,但同时符合以下 3 个条件的贫困生可以破格申请国 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
(一)因家庭突发重大的自然灾害,或因家庭主要成员身患 重大疾病、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等原因导致家庭贫困的;
(二)因以上原因家庭致贫后,对学生本人在校的生活造成 明显影响,使该生生活状况明显不如以前的;
(三)该贫困学生的贫困状况为所在班级学生所认可的。
第九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 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条 名额分配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金额 和名额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给学院。
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依据二级学院在校二年级及以上 学生人数,按 3‰分配候选人名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二年级 及以上学生人数及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奖 励名额和资金总金额。
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处依据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及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资助名额、资助等级和资金总金 额。
第十一条 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的组织机构
(一)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学院学 生管理委员会中部分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会议可 由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会议替代),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 评审方案和奖助名单的审定。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管理工作 副院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计划财 务处、纪检监察室、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二级学院党总 支负责人。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方案和奖助名单的审定。
学院在学生工作处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开 展全校学生资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学生资助部门通知要求和学 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决议。
(二)各二级学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选小组。党总支负责 人任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教学副院长任副组长, 学生干事、辅导员为成员,负责对各班级推荐的国家奖助学金学 生名单和材料进行评选,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各班级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辅导员担任组长, 班长、 团支部书记及 2—3 名与评比工作无直接利益关系的学生 代表为成员,牵头负责对申请奖助学生的条件进行民主评议,并 报所属二级学院。
第十二条 评定程序
(一) 国家奖学金评定程序:
1.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要求召开评选推荐工作布置会。各班 召开相应班级推选会。
2.符合条件学生本人在“湖南省智慧资助服务平台 ”自愿提 出申请,并提供真实的支撑材料。班级召开民主评议会,并报所 属二级学院。
3.各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学生申报条件,优中 选优,依据推荐名额拟定候选人建议名单(含学生现实表现材料),并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学生中无符合条 件的可以不报。
4.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分配的国家奖 学金名额对各二级学院推荐的学生名单及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 提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替代) 召开专题会,综合研究审定国家奖学金名单。
6.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 示 5 天,无异议后将学生名单及申报材料报省教育厅(湖南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
(二)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定程序:
1.各二级学院根据学院要求召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 金评选推荐工作布置会。各班召开相应班级推选会。
2.符合条件学生本人在“湖南省智慧资助服务平台 ”自愿提 出申请,并提供真实的支撑材料。班级召开民主评议会,评选出 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名单,并报所属二级 学院。
3.各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学生申报条件,依据 名额拟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建议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 并将学生名单及材料报送至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工作处对各二级学院报送的学生名单进行初审,汇总 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审定。
5.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召开专题会,研究评定学院国家励志 学金学生名单和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6.学生工作处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学院国家励志学金和国家 助学金评定结果 5 天,公示无异议,将获奖助学生名单及申报材 料上报省教育厅(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三)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含学费补偿、国 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由学生本人在“湖南省智慧资助 服务平台 ”自愿提出申请,辅导员初审,二级学院审核报学生资 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上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 导小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审 定后直接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评定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民主评选和推荐工作,从实际 出发,接受群众监督,保证工作公平、公开、公正。
(二)各二级学院要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真正 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三)各二级学院要抓住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 定时机,在学生中开展爱党、爱国教育,感恩与励志教育。
(四)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取消评选 资格, 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金额。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发放
(一)国家奖助学金资金拨款到账后,学院按省学生资助管
理中心的要求及时足额统一发放给每位受奖助学生。
(二) 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发放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制表, 计划财务处负责转入学生银行卡或监护人银行卡(需提供监护人 相关身份证明)。
第十五条 奖助学金监督与检查
(一)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 挤占, 同时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二)各二级学院要监督、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
发现受奖助学生“乱花费 ”“高消费 ”时应进行教育批评。 学院教职工不得接受获奖助学生及家长的宴请或礼物。
(三)对于奖助学金评审与发放过程中违反规定,要及时纠 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或责 任人的责任。特别是教职工通过“找关系、打招呼 ”或收取学生 财物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奖助学生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将从 重从严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4 年 6 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