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教育法治,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 生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 部第 41 号令)、《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湘教 发﹝2019﹞50 号)、《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 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 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以下统称为“学生 ”) 对学院(含二级学院)做出涉及本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 按照规定期限和程序向学院提出的书面复查请求。
第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遵循合法适当、公平公开、程序正当 的原则。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阻碍学生依法提出申诉,应 充分尊重和保障学生的申诉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 院学生申诉委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有关 学生申诉处理工作。
院学生申诉委设主任 1 名,由学院院长担任;设副主任 1 名, 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名,由党政办公室、学 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后勤保卫处、纪检监察室、团委等部门 副职和各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组成,临时委员4 名,其中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各 2 名。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教育等方面 专家参加。
院学生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分管 学生教育与管理的副处长兼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申诉材料接 收、 申诉过程组织、 申诉文书起草送达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院学生申诉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处 理学生申诉。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研究学生申 诉处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修改、政策调整和学生申诉工作等 具体情况,向学校提出修改和完善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等规范性文 件的建议和意见。
(四)应当由院学生申诉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学生申诉委委员在处理申诉工作中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学院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徇私舞弊的。
(二)泄露当事人隐私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影响申诉工作合法性、公正性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七条 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的学生是申诉人,对申诉人做出处理或处分的单位或部门是被申诉人。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可以 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
第八条 院学生申诉委仅受理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按程序 处理或处分过的申诉事项。学生对学院或学院相关部门做出涉及 本人权利义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或处 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向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 申诉,逾期视为放弃申诉。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未告知学生提出申诉权利和期限的,学生 可以自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提出申诉申请。
第九条 申诉人可申诉的事项:
(一)对学院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院察看、开 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有异议的。
(二)对学院作出的予以退学、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 撤销学历证书或延迟毕业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三)对学院作出的奖助学金评定及推优评先决定有异议。
(四)对学院或相关职能部门做出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其他 处理决定有异议。
第十条 申诉人按照本规定提起申诉时,应当向院学生申诉 委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诉书。申诉书应当陈述清楚申诉的请求、事实和理 由,写明申诉人和申诉日期,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二)申诉人的学生证、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申诉的,还应当提交申诉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需 当场查验原件)。
(三)被申诉人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复印件。
(四)证明申诉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应当对申诉 材料进行认真检查。
对申诉书内容欠缺、申诉材料(不含证据依据材料)不齐全 或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书面告知申诉人需要 补证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申诉材料不符合规定为由 不接收申诉材料。
申诉材料需要补证的,申诉人应当自接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进行补证并递交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申诉案 件进行审查,报经院学生申诉委主任同意,在收到申诉材料(含 补证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 申诉事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九条所列范围的。
(二)提出申诉超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期限的。
(三)已经撤回申诉或接到院学生申诉委做出的申诉处理决 定书后,又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四) 已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并已被受理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受理申诉的,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受理通 知书至申诉人。不受理申诉的,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向申诉人 送达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 由。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对决定受理的申诉,应当在 自受理申诉之 日起 3 个工作 日 内将院学生申诉委名册告知申诉 人,并将申诉书副本、院学生申诉委名册送达被申诉人。
被申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 7 个工作日内,向院学生申 诉委办公室提交书面答辩及做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证据、依据和 有关其他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
第十六条 院学生申诉委组织成立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对申 诉案件进行审理。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一般由 5 名委员和 1 名书记员组成,在收 到院学生申诉委委员名册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由申诉人和被申 诉人在院学生申诉委委员中各选定 2 名委员(其中应含 1 名教师 临时委员和 1 名学生临时委员), 同时由双方协商选定第五名委 员,协商不成或逾期不选定的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指定。第五 名委员为该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首席委员。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案情简单的申诉事项,可以实行 简易程序,由一名委员进行审理并提出处理建议,该委员的产生 方式按照本条第二款首席委员产生的方式产生。对涉及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予以退学、撤销学历证书等申 诉事项,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其他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和处理情形的。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成员因回避或其他原因不 能参加申诉处理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院 学生申诉委依照第十六条规定重新选定或指定委员。
第十九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 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意见,必要时可商请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协 调安排时间,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双方当事 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对被申诉人处理或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适用 依据和处理程序等进行审查,在该小组成立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区别不同情况提出申诉处理建议并送达院学生申诉委办公 室。
(一)对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 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对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被申诉人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做出决定的,建议被申诉人予以撤销。
(三)对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 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建议被申诉人变更或重新做出决定。
(四)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及有关 程序和权限的,建议被申诉人重新做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按照多数 委员的意见做出,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申诉处理 工作小组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处理建议应当按照首席委员的意 见做出。
申诉处理工作小组的处理建议应当写明当事人情况、申诉请 求、争议事实、建议依据和理由、建议结论和日期,并由处理工 作小组组成人员签名。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受理申诉后,申诉处理期 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院学生申诉委应当终止申诉处理,并告 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
(一)申诉人就同一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被依 法受理的。
(二)申诉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申诉的。在做出最终 处理决定前, 申诉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收到申诉处理工作组处 理建议后,经院学生申诉委主任审核同意,10 个工作日 内(遇 不可抗力影响时,时间顺延)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送达申诉人和 被申诉人,申诉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申诉人依照申诉
处理决定要求 15 个工作日 内(遇不可抗力影响时,时间顺延) 研究做出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至申诉人。
复查决定不得加重对申诉人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诉人对被申诉人的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自 接到被申诉人复查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 向湖南省教育 厅学生申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五条 受理申诉期间,被申诉人做出的处理或处分决 定继续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材料提交、文书送达等,遵循下列送达原则:
(一)原则上由院学生申诉委办公室送达至申诉人及被申诉 人,拒绝签收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邮寄等方式送 达。
(二)申诉人已离校的,可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申诉人难于 联系的,可利用网站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 员(暂定)
2.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 学生申诉通用格式文书
附件 1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学院院长 李梦奇
副主任:分管学生管理工作副院长 贺珊刚
委 员:党政办公室副主任 学生工作处副处长 教务科研处副处长 后勤保卫处副处长 纪检监察室副主任 团委副书记
大数据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智能制造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数字艺术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智慧康养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教师和学生各 2 人(临时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