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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2024-11-14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及管理秩序,营造良好校 风和学风,根据《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 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类型及运用

第四条 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可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 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如实交待违纪事实、主动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挽回因违纪造成的损失或影响的。

(三)有效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或控制事态扩大的。

(四)积极配合学院调查处理违纪事件的。

(五)积极举报违纪行为,经查实有立功表现的。

(六)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能主动揭发的。

(七)家长(监护人)或其他关系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的。

(八)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第五条中的“从轻或减轻处分 ”指违纪行为达到某一处分等级时,可降低一个处分等级,如将“记过 ”降低为“严 重警告 ”。一般情况下,不得降低两个处分等级。

第七条 学生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重处分:

(一)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二)团伙成员中起组织、策划作用的。

(三)伙同、邀约或教唆社会人员参与违纪的。

(四)妨碍或拒不配合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

(五)故意隐瞒违纪事实或包庇违纪人员的。

(六)威胁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其他人员的。

(七)家长(监护人)不配合学校处理,无理取闹或肇事的。

(八)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纪的。

(九)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第七条中的“从重处分 ”指违纪行为达到某一处分等级时,可提升一个处分等级,如将“严重警告 ”提升为“记过 ”。 一般情况下,不得提升两个处分等级。

第九条 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情形定性处理;如其中一种行为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即给予 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当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在处分影响期内,取消其“ 三好学生 ”“优秀团员 ”“优秀团干 ”“优秀学生干部 ”“ 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 “ 国家助学金 ”及其他综合性荣誉的参评资格。

(二)属学生干部的(含学院和二级学院团学会、班级团支部和班委及社团干部),相关部门应及时依照程序撤销其干部资格。

(三)属党(团)员的,相关党(团)组织应及时研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四)退回因违纪行为获得的不当得利并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五)没收相关作案工具或物品,并予依法处置。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警告处分;

(一)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二)利用网络平台或其他方式发布不当、不实或非法信息的。

(三)故意辱骂、诽谤、骚扰、殴打或欺凌他人的。

(四)违反校园车辆驾停规定的。

(五)在校园内叫楼喊楼或故意制造噪声,影响师生员工正常学习、工作或生活的。

(六)擅自攀爬围墙、围栏、阳台、窗户、大门的。

(七)将猫、狗、 鼠及其他宠物或动物带进校园的。

(八)散布恐慌、恐怖信息或谣言的。

(九)在校园内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的。

(十)破坏校园公共卫生,擅自抛弃废品、垃圾、脏物,或乱涂、乱画、乱刻、乱张贴的。

(十一)校园内公共场所聚众打牌、搓麻将的。

(十二)在教室或寝室内使用热得快、烤火炉(箱)等禁用电器烧水、取暖的。

(十三)在宿舍楼使用柴、煤、油、电(磁)炉等热源炊煮的。

(十四)校园内擅自搭接电源线或网络线的。

(十五)将自行车或电动车停在教学楼、宿舍楼、办公楼等公共楼栋指定区域外,或未经允许在教室、寝室廊道设置障碍物 的。

(十六)在楼栋窗台等高处放置或悬挂易附物品及高空抛物的。

(十七)违规接取电源给电动车充电的。

(十八) 因用水、用电或用火不当致公私财物受到损害的。

(十九)故意损毁、损坏公私财物的。

(二十)向学生违规推销食品物品,或向学生违规开展中介服务的。

(二十一)在校内购买校外三无食品的。

(二十二)擅自不按时归寝的。

(二十三)拒绝执行学校部署的寝室安排调整搬迁及其他教育教学管理活动的。

(二十四)实施有安全风险的不当行为,给本人、他人或集体的安全或利益造成损害的。

(二十五)未认真履行本人应尽职责或基本义务,致他人或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或影响的。

(二十六)一个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3 天或24 个课时的。

(二十七)诚信意识淡薄,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八)违反社会公德、公序良俗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二十九)不请假外出或请假外出后不按时返校的。

(三十)节假日结束后,不按时返校的。

(三十一)违反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累计旷课达 5 天或 40 个课时的。

(二)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达 3 次或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

(三)擅自拨打 110 或 119 电话谎报警情或险情的。

(四)组织学生购买校外三无食品的。

(五)参与非法社团活动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条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记过处分:

(一)寻衅滋事或故意挑起事端激化矛盾,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收藏或使用管制器具的。

(三)擅自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带进校园的。

(四)聚众赌博或为赌博行为提供便利的。

(五)擅自挪移、使用或损毁消防设施设备的。

(六)盗抢或诈骗公私财物的。

(七)擅自在异性寝室住宿或留宿异性的。

(八)擅自在楼栋内焚烧书纸或其他废弃物品的。

(九)聚众闹事或聚众斗殴的。

(十)使用凶器或其他危险方式殴打或伤害他人的。

(十一)从事迷信、宗教、邪教或其他非法活动的。 

(十二)组织非法社团活动的。

(十三)妨碍或打击报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履职的。

(十四)违反传染性疾病防控规定的。

(十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8 天或64 个课时的。 

(十六)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达 6 次的。

(十七)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再次违法违纪的。

(十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相关条款,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二)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仿造等学术不当行为,或者代写、买卖论文(含毕业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四)未经学校批准同意,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

(五)在校期间擅自去湖泊、河流、山塘等水域游泳的。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 10 天或 80 个课时的。

(七)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达 10 次的。

(八)受到记过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发生可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行为的。

(九)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相关条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法律,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施或其他手段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 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 的。

(五)侵害他人、集体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 10 天或 80 个课时的。

(七)一学期累计不按时归寝超过 10 次的。

(八)违反本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相关条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影响的。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效力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学校相关部门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并保存证据。

调查取证的时长一般不超过 5 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可支持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 人证言、受害人陈述、嫌疑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检测结论、斟测 检查笔录等。

第十七条 调查取证结束后,一般在 5 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程序与权限对违纪学生作出处分决定:

(一)对符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条件的,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由学生工作处审查研究后作出处分 决定。

(二)对符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二级学院向学生工作处提交书面处理建议,学生工作处审查通过后提交学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会议研究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八条 学生纪律处分文书原则上实行一人一文或一事 一文。文书格式应符合公文规范,一般应包含学生姓名、性别、 民族、身份证号、籍贯或住址、所属学院和专业班级、学籍号等 基本身份信息及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类型与影响期、申诉方式与途径、发文单位、发文时间、报(抄)送单位等信息。

第十九条 学生纪律处分文书在校内一定范围予以公布。纸质文书送相关部门备案和学生本人签收。当学生拒绝签收处分文 书时,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邮寄等方式送达。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直接或委托代理人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 诉。

第二十一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影响期自发文之日起计算。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影响期为 6 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影 响期为 12 个月。

第二十二条 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若能汲取教训,积极表现,可向相关部门提交提前解除处分书面申请。提前解除处分的 决定由发文部门审查研究后作出,一般提前解除处分的时长不得 超过处分影响期的一半。

第二十三条 学生纪律处分文书(含提前解除处分文书)、相关会议材料及证据材料存入学校相关文书档案,学生处分文书 (含提前解除处分文书)存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学生的处分影响期如果逾过学校毕业证发放日,在处分影响期满后,学校视受处分学生的学业完成情 况及现实表现决定是否发放毕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给学生出具应征入伍、升学升职、就业招聘等方面政审证明材料时,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校相关部门应如实载入其受处分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相关术语解释:

(一)“较大经济损失 ”指经济损失总金额在 500 元(含)以上、1000 元以下。

(二)“严重经济损失 ”指经济损失总金额在 1000 元(含)以上、5000 元以下。

(三)“重大经济损失 ”指经济损失总金额达 5000 元(含)以上。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其他性质或类型学生,可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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