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院正常教育 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 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 41 号令)、 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及《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等,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接受学院全 日制专科教育在校 学生(含五年制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 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 养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 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 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 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 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 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 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 民道德规范,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 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 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积极参加劳动教 育和劳动锻炼。
第五条 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 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 生实行自我管理、 自我服务、 自我教育、 自我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设立学生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全院 学生管理工作相关事项。
学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学 生管理、教学科研、后勤保卫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其中分管 学生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 作处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各成员部门要配合学生工作处完 成各项工作。
学生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 持,参会人员由学生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议题确定,并另 行通知。
学生管理委员组成人员均为职务任职,职务变动时人员 自动变更,学院不再另行文。
第七条 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学院学生管理工作, 制定、修改或完善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学生管理工作会议,研究 和处理学生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和疑难问题。
(三)应当由学生管理工作会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 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 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 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 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 向学院、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 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 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 学者,应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请假,并到学生工作处、教 务科研处及所在二级学院登记备案。请假期限原则上不能超 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 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 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如发现新生 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 有其他违反国家或学院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含复查)工作由招生就业指导处牵头,
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相关二级学院等部门协助进行。
第十二条 因患重大疾病、应征入伍及其他特殊原因不 能入校就读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 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一)对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有重大疾病及其他
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对应征入伍不能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 格至退役后 2 年。
(三)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两周内应向学院申请入 学,经学院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 消入学资格。对逾期或未有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延迟入学 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学院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新生保留入学资 格及入学手续的办理工作。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程序:
(一)提出申请。对应征入伍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 身份证、入伍通知书和《应征入伍普通高院录取新生保留入 学资格申请表》,到招生就业指导处登记备案;对因其他原 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相关证明 材料,到招生就业指导处填写《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生 保留入学资格申请审批表》。
(二)资格审核。招生就业指导处对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的新生进行资格审查,经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 机构复核后,报教务科研处备案。
(三)资格备案。教务科研处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对具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学信网站上登记备案。
保留入学资格新生入学程序:
(一)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保留入学资格相关 证明材料到招生就业指导处申请入学;
(二)招生就业指导处对申请入学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 (含人脸识别),审查合格后,报教务科研处登记备案;
(三)新生持招生就业指导处开具的入学通知单或证明 到相关二级学院报到。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照国家招生规 定和学院招生章程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 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身份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 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 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 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学籍;对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 查处理。
身体复查中,学生应如实报告和填写身体状况及既往病 史,若不如实报告和填写的,学生在校期间疾病发作、耽误 治疗、产生意外甚至违纪生命安全,责任由学生及家长承担。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健康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 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 规定办理入学资格及入学手续。
复查程序和方法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每个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院规定办理注 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经学生工作处、教务科研处审核同意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经学院批准,不按时缴纳学杂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 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 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 类,各门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在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生应当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 求,完成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修读。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 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 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课成绩 实行百分制的,60 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成绩实行等级制 的,分优秀(85-100 分)、 良好(75-84 分)、及格(60-74 分)和不及格(60 分以下)四个等级。对考核不合格学生给 予“补考 ”或“ 重修 ”。学生补考或重修的条件,按照学院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德育考评成绩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 依据,按照《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德育考评办法(暂行)》,采取个人小结、班级民主测评、二级学院审核等形式 进行。学生德育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学生体育课程成绩突出过程管理,按照学院体育课成绩 评定办法,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 况综合评定。对因身患疾病、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者,凭本 人申请、医院证明,经二级学院和教务科研处审批,可以参 加体育教师安排的体育保健活动,对积极参加者,其体育成 绩视为合格。
第十九条 军事训练课是学生的必修课,包括军事技能 训练和军事理论,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对成绩不合格者, 可以申请下年度补修一次。对应征退役学生、身体残障学生, 可以免修军事技能训练课程,但必须提出免修申请。军事训 练课成绩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根据学院相关办法或规定,学生可以申请辅 修院内其他专业或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院辅修专业或 辅修课程,可以辅修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辅修课程 成绩(学分)经学院审核后予以认可。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 及有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本专业或学业要求相关的 经历、成果,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 办法另行规定。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 动,开设就业指导与创新创业课程,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 置创新创业学分等。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 制度,对学生的学习经历、学业成绩及在校表现等材料进行 真实完整的记载与存档。对通过补考或重修获得的成绩,标 注“补考 ”或“重修 ”字样。
重修成绩合格的课程,成绩记 60 分。补考成绩在 60 分 及以上者,成绩记 60 分,视为合格。
学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疑义,提出书面查分申请,具体 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 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建立失信行为约束与惩戒 机制。对学生违反课程考核纪律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注 明“作弊 ”或“ 旷考 ”字样),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 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
(一)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课时数 1/3 者;
(二)因病、因事请假,缺课时数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应上 课时数 1/3 者;
(三)严重违反教学纪律或课堂纪律者。
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本人 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同意、学生工作处和 教务科研处审批后,可以参加重修, 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五条 原则上,学生不得申请缓考。因病或其他 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课程考核的,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教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缓考。办理缓 考的条件、程序以及考核时间、成绩计算等按照学院学籍管 理规定制定。因缓考影响评先评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或专长 及有其他特殊理由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二级学 院、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 会批准后,可以转读其他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变化,在充分征求学生 的意愿后,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学院予以优先考虑,退役后复学学生可以自 选专业。
学院集中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的时间一般为大一第二 学期开学第一周。
第二十七条 凡被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 成学业。如患病、有特殊困难或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院 学习,需要转学的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转入 我校学习的学生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个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院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 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 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应予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五)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
(六) 以定向就业等特殊形式招生录取的;
(七)五年制高职专科学生;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当年教育主管部门文件 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 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 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 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 备案,可以转入;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 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 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 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或应当予以休学:
(一)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证明,需停课 治疗或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应上课总时数三分之—者;
(二)请假时间需要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基于创新创业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校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填报《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休学申请审批表》,经学 院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 3 次,每次休学 期限一般为 1 年(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除应征入伍服兵役学生外,三年制高职学生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不得超过 6 年,五年制高职学生不得超过 7 年 (含休学)。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 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保留学籍处理,学院保留其学籍 至退役后 2 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院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 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 管理关系。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应当按照学院规定办理休学离 校手续,学院保留其学籍。不按规定办理休学离校手续的, 学院不予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 奖助、评先评优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 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两周内应向学院提出复 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可以复学。未按时办理复学手续 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因病休学学生办理复学手续时应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 医院或特定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五节 升级与留级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 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不及格的,按学院规定补考。一学年累计有五门必修课程正常补考后没有达到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学分的,应予以留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留级两次。留级学 生在留级学年不享受奖、助学金参评资格,不能参与评优评 先。
留级学生按照留级年度标准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 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 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 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 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申请退学的,需填写《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申请审批表》,经二级学院研究后,报 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审核。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予以退学的, 经二级学院研究后,报学院学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退学处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送达学生本人。如无法送达, 通过学院官网或其他途径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 10 天即视为送达)。
退学处理决定申诉时限到期后,对没有异议的, 由教务 科研处注销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按学院要求办 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 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节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一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学生,学院准予毕业 并发给毕业证书:
(一)德、智、体、美、劳考核成绩全部合格者;
(二)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获得学院规定的学分且完成学院 其他规定教学要求的。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 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学院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 书。
第四十三条 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结业三个月内可向 学院申请重修,累计重修不得超过两年。重修考核合格的, 换发相应毕业证书(毕业证书填写实际发证日期)。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三年制 6 年,五年制 7 年) 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修读但未达毕业要求的,学院准 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不再安排重修。
第四十四条 对辅修学院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 要求的学生,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对退学学生,学院按相关规定发给肄业证书或开具学习证明。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开具学习证 明。
第四十六条 学院严格按照省教育厅备案的办学类型、 学习形式及个人信息,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 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证明文件, 由教 务科研处负责审查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 籍的学生,学院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对已发放 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追回或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 学院依法予以追回或撤销。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或肄业)证书如有遗失或损毁, 经学生本人申请、官方媒体声明并提交相关材料,学院核实 后可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院和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 保障学校环境安全,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条 学院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主要院领导信箱、 院领导接待日、阳光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 依照国家法律和学院章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 自觉遵 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安全、和谐的学 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二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 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 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悖社会 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院发现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精神疾病有可能对 他人造成伤害,可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三条 学院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 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按照《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 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依据 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团委、学生工作处批准 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 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 人员到校内举办讲座或到校外组织活动,需经学院批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 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 和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 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 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 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 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住宿,学生不得擅自在 校外租住。学生应当遵守《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 管理规定》。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条 学院制定相关办法,对德、智、体、美、劳 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技能竞赛、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 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或推荐参加有关部门或上一级的 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最美大 学生 ”“十佳青年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 ”“优秀团员 ” “优秀团干 ”“优秀毕业生 ”“优秀创业毕业生 ”或者其他荣 誉称号等形式,给予一定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以及评定国家奖助学金人选
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 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评选、推荐及公示等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院纪律 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 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 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 答案牟取利益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在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方面存在抄袭、篡改、 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 文(含毕业设计)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 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均出具书面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六十五条 学院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 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做到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对学生做出处分或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 院相关部门应当告知学生(对未成年学生,含监护人)做出 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对方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 利,充分听取对方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处分决定书由二级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对未成 年学生,含监护人)并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对已离校的、 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公告、邮寄等方式送 达。
第六十七条 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 学和记过(含)及以上纪律处分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处理处 分决定,均提交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研究 决定。
第六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 12 个月,记过、 严重警告和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均为 6 个月。处分到期后,由 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学院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 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受原处分的影 响(学院或有关部门另有明文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 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
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只出具学习证明。学生在 5 个工作日内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 口按照 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 处理委员会(简称学院学生申诉委),负责受理学生对学院 处理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理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 在接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 向院学生申 诉委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 诉,学院不再受理其申诉。
第七十二条 学院学生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 复查,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遇不可抗力 时,时间顺延)做出复查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学院做出的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在 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内,可向湖南省普通高等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处理处分或复查决定未告知学生申诉期 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处分或复查决 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第七十五条 学生认为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 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学院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有抵触的,可向省教育主管部门投诉。
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 及时改正;存在违法违纪的,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 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