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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5-01-02 17:44:04  来源:   点击量: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防止出现“带病”提拔、“带病”评优评先、“带病”出境等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的定义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对拟提拔或选用有关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开展廉政鉴定,并提出对其使用或处理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征求意见应提前沟通、把握范围,预留合理时间,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民主监督、严格程序的原则,按照一事一鉴定、一人一鉴定的要求开展。学院纪委在出具廉政鉴定意见前,原则上应征求被鉴定人所在的基层党组织或部门的意见。

第二章  受理的范围

第四条 学院纪委原则上仅受理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单位征求党风廉政意见事项。受理事项范围包括:

(一)干部选拔任用、试用期考核等事项;

(二)向上级党(团)组织推荐党(团)代会代表候选人、或向各级人大、政协等推荐拟任代表或委员人选换届等事项;

(三)参加表彰、奖励或授予荣誉称号等事项;

(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职工岗位聘任等事项;

(五)有关单位文件中明确规定需要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的事项;

(六)上级机关和学院党委交办或者经沟通协商后研究决定的事项;

(七)其他有必要听取学院纪委意见的事项。

第四条 受理人员范围为:

(一)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二)根据有关文件,需要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的其他人员。

除非另有规定的,一般不受理对部门、单位、组织、集体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第三章  审查内容和时效

第五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原则上以拟任人选现任职务期内的情况为依据。主要的监督审查内容为:

(一)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情况;

(二)有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情况;

(三)有无举报反映、问题线索及调查处理情况;

(四)近三年有无受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情况;

(五)有无其他影响提拔任用的情况等。

第六条 廉政鉴定是对作出鉴定之日前被鉴定人廉政表现的评价与结论,任现职务时间较长或较短的,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依据,被鉴定人再次提拔任用时,应当重新鉴定。

第四章  回复的程序

第七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由学院纪检监察室具体承办。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由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工作要求,将考察对象名单(包括姓名、单位、职务、职级等信息)函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因其他事项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意见的,由需求部门函告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模板见附件1);

(二)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需求部门来函后知会回复对象相关党组织,若回复对象为非中共党员的知会所在部门。相关党组织或部门根据通知或函件涉及的名单或事项和掌握的具体情况出具《基础性廉政鉴定意见》(模板见附件2,一般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签和盖章)。相关基础性廉政鉴定工作应当在3个工作日完成;

(三)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在收到基础性廉政鉴定意见之后,对照名单,围绕是否存在信访举报、诫勉谈话、追责问责、立案、纪律处分等重点事项进行审查,结合其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规定等情况,进行认真比对核实,提出回复意见的初步建议;

(四)如遇重要干部提拔任用的廉政鉴定,纪委书记应先召集纪委委员集体研究,根据比对核实情况和回复意见的建议综合研判,提出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对是否影响提拔或选用给出明确意见。如果情况比较简单、事实比较清楚,可不召开会议直接回复;

(五)经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把关,并形成党风廉政回复意见的书面材料后,填写好《中共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程序报学院纪委书记审阅或审签,党风廉政回复意见材料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加盖公章后,报告学院党委或回复来函部门、单位。

(六)其他需要出具廉政鉴定的事项,由学院纪委根据工作实际决定实施范围和权限。上级要求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双签字”的,按“双签字”的要求作好回复工作。

(七)党风廉政意见一般通过书面方式回复,《基础性廉政鉴定意见》《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表》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存档,党风廉政回复意见材料一式两份,来函部门或单位留存一份,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留存一份。

(八)出具党风廉政意见工作一般在收到《基础性廉政鉴定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向学院纪委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八条 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正式回复意见之前,可以征求或听取学院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第五章  回复的具体内容

第九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应确保逻辑严密、表述清晰,一般根据以下几种情况回复:

(一)对于没有问题反映的,作出以下回复意见:

1.廉政鉴定对象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的,作出“未收到××同志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的反映,也未发现其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的回复意见。

2.廉政鉴定对象为非中共党员的,作出“未收到××同志存在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反映,也未发现其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的回复意见。

(二)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经过线索处置,予以了结,建议不影响使用(对其使用不持异议)”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

2.收到问题线索,经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线索集体排查会议审定,予以了结;

3.收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予以了结;

4.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

5.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的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不影响使用。

(三)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处置,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经谈话函询,拟进一步核查;

2.收到问题线索,正在进行初核。

(四)对于收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暂不具备核查条件,予以暂存待查的情况,作出“收到问题线索,有可查性但目前不具备核查条件,建议暂缓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五)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不宜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

1.收到问题线索,已立案审查调查;

2.收到问题线索,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需给予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

(六)对于受到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未超过规定的提升职务影响期限的情况,作出“××同志于××时期,因××原因由××部门作出××处分,不宜提拔任用或推荐”回复意见,并将处分情况附后。

(七)其他事项的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内容参考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

(八)《基础性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内容同上。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一)不如实向有关部门回复掌握有关人员党风廉政情况的。

(二)对反映需要出具党风廉政情况回复意见人员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三)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因其他原因造成回复意见结果失真的。

(四)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中有以权谋私、失密泄密等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予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视情况,对“正在就反映问题进行核查”的相关人员,在问题核查结束后及时将补充回复意见反馈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逐年分类,建立工作台账、文件编号和专项档案。处级干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应装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非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和推荐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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