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学校各党总支、各部门: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由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5年7月2日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推动党内政治生活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纪法条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指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诫勉或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
第三条 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应当坚持强化监督、注重预防,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是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责任主体,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承担“一岗双责”的责任。党委工作部门履行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职责,负责统筹推进本领域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委工作部门“第一种形态”运用情况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定期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相关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各级党组织和中共党员,非中共党员的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党员干部出现下列情形,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分的,应及时采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予以处置。
(一)日常管理监督中发现党员、干部在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二)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四风”问题苗头、执行廉洁纪律规定不够严格;
(三)家风管理不够严格,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存在苗头性问题,群众有所反映;
(四)存在一定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
(五)存在违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
(六)存在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有减轻处分情形免予党纪处分;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到位需要提醒督促;
(八)巡视巡察或专项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力但情节轻微,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九)对学校党委决策部署落实执行不力,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但未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情节轻微;
(十一)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笼统,或者反映问题事出有因;
(十二)其他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八条 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不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明显违纪,且问题线索反映具体的、可查性强;
(二)顶风违纪或运用“第一种形态”后又违纪;
(三)被反映人正在接受立案审查调查;
(四)约谈提醒可能影响被反映人审查调查;
(五)其他不得适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第三章 处置方式
第九条 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其他批评教育类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谈话提醒。针对思想、作风、纪律、履责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对其谈话提醒,指出问题,提出要求,防患于未然。
(二)批评教育。针对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构成违纪、违规的,通过批评教育,帮助其认识错误,促使其改正。
(三)责令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已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轻微,尚不需要给予相应处分的,采取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令退出违纪所得、责令公开道歉等方式,帮助其认识错误,并限期整改。
(四)诫勉。针对存在的问题虽不构成违纪但已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处分的,应予以诫勉。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或者书面的方式进行。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各级党组织及纪检监察部门,经会商研究、分析研判,集体确定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处理意见,并明确处置方式和实施主体。
第十一条 问题线索收集与研判
(一)收集渠道:学校纪委通过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巡视巡察、审计监督等渠道收集问题线索;二级学院党组织通过日常管理、内部监督、师生反映等途径发现问题线索。
(二)研判机制:学校纪委建立问题线索研判处置机制,根据问题线索接收来源,结合被反映人的管理权限层级等因素,对收集到的问题线索进行全面梳理、分类,根据具体情形依规召开会议,确定是否适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并明确处置方式和实施主体;若经研判确定二级学院党组织为实施主体的,由二级学校党组织对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并组织实施,学校纪委提供工作指导。
第十二条 谈话实施
(一)谈话主体: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工作,遵循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党组织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人员组织实施。具体实施如下: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谈话;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联系)分管的二级学院及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开展谈话;二级学院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二级学院全体工作人员进行谈话。
(二)审批程序:对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相关事项实施分级审批制度。其中,涉及普通党员及教职工的,审批程序签批至学校纪委书记;涉及中层领导干部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职工的,审批程序签批至学校党委书记。
(三)谈话准备:谈话前,谈话人要了解谈话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问题表现,拟定谈话提纲,明确谈话目的和要求;通知谈话对象谈话的时间、地点,要求谈话对象做好准备。
(四)谈话过程:谈话时,谈话人要严肃认真指出问题,听取谈话对象的解释和说明,帮助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要求和努力方向;谈话对象要如实说明情况,承认错误,表明态度,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实施主体对实施对象应当动态跟踪和定期回访,对需要整改事项督促检查、跟踪问效、限期落实。二级学院党组织为实施主体的应当在实施完成后在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纪委提交反馈材料。对未予纠正、拒不接受组织帮助、态度恶劣或者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实施对象,按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规定,由“第一种形态”转化为“第二种形态”处置。
第十四条 二级党组织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送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统计表。对该用不用导致小毛病拖成大问题的,或者运用随意导致效果不佳等负面影响的,根据问题性质倒查追责问责。
第五章 责任和纪律
第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在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过程中发现问题线索,特别是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或纪委报告,应报告而没有报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或谈话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审批表
2.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记录表
3.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