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全面贯彻执行中央、省、市财政方针政策,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市委“十项规定”和“约法三章”,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按照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认真记账、算账、报账,按期编报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统一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设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机构。负责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学院一切财务收支均应纳入预算,由计划财务处集中管理、统一核算。
第七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学院预算编制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进行。
(一)部门概算。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编制收入概算与支出概算,在规定时间内送计划财务处。
(二)下达目标。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总的收入概算和学院年度工作目标、任务,结合各部门的概算提出下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批准通过后,下发到各预算部门。
(三)编制上报。各部门根据编制方案,结合本部门工作计划和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支出预算,经部门分管领导审查签字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计划财务处。预算定额包干经费由计划财务处根据相关规定统一核定。
(四)审查平衡。计划财务处对各部门的预算进行审查、分析、汇总、平衡,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预算草案报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审核。平衡后的预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经校职代会审议通过,报党委会审定。
(五)下达执行。计划财务处根据党委会审查批准,校职代会审议通过的预算方案,正式发文后执行。
第九条 学院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要求。财务预算应针对不同的预算项目采取综合预算、定额预算、零基预算相结合的方法编制。
(一)收入预算参照历年收入情况,充分考虑预算年度内各项收入变动因素,按收入来源分类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应按照先基本运行支出,后事业发展支出的顺序,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编制。各预算执行部门应从学院整体利益出发,切实做好支出项目的筛选、排序工作,认真测算,严格把关。
(三)人员经费支出应体现在国家政策和学院财力允许范围内。
(四)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应符合国家和上级部门相关政策以及学院有关文件、定额的要求,原则上不突破上年度预算。如有突破或新增支出项目,须提供相关文件或主要领导审批的书面报告,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
(五)非独立核算和实行目标管理的各项经营收支,要按照支出与收入配比的原则编制预算。
(六)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编制科研项目预算,统筹管理从不同渠道获得的科研经费。
(七)事业发展支出中的新建项目,要有专业论证报告、项目详细实施方案、项目支出的初步概算并经批准后方可列入预算。属于跨年项目,应分年编制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已批准的部门预算进行有计划的用款,并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强化预算的约束性,财务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相关手续执行。需调减的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直接办理;需追加预算的,由部门提交申请,由分管该部门的校领导审核,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通过后方能增加本年度预算。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预算年度终了,计划财务处应按收付实现制办理财务决算,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分析总结,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提交党委会批准确定,校职代会审议通过。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所产生的预算结余,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分类处理。
(一)属于预算包干经费的,部门经费按会计年度结算,结余经费不予结转。
(二)属于学院自有资金的专项工作的预算经费结余(包括项目建设、专项活动、产品或服务采购、修缮、基本建设等),专项工作已完成的,年末注销;专项工作还没有完成或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项目,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直到项目结束。
(三)其他不属于上述范围的预算结余,年末注销。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工作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收费。计划财务处按要求领取、登记、使用、保管、缴销票据。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八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学院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经费支出以教育教学为中心,以部门预算为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安排支出,必须贯彻勤俭办学,厉行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不得虚列虚报,须进行支出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各项经费支出,必须按批准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办理,严格审批权限和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无预算和超预算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各项经费支出实行“一支笔”制度,负责本部门经费支出的签字工作,并对本部门经费的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负全面责任。部门预算内的经费支出审批权限是:经费支出在2000元(不含2000元)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审批;经费支出在2000元以上至8000元(不含8000元)的,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该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经费支出在8000元以上至20000元(不含2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该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经费支出在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经费支出,由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该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院长审批;经费支出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报党委会研究审批报销。(代收代付款、代扣代缴款、职工工资等审签到分管财务校领导)。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差旅费和会务费支出,对差旅费及会务费的报销,因参加会议而出差产生的费用需附参加会议通知的相关文件作为佐证,严格执行出差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对因工作需要非安排不可的招待业务,严格按照业务招待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借款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借款用途执行完一周内完成报销手续,逾期未报销的,该部门票据暂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凡立项批准的所有基建工程项目均需按规定办理招投标手续。工程竣工验收后,后勤保卫处和相关部门应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竣工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种票据是财务报销凭据,下列票据计划财务处不予报销:
(一)虚假发票;
(二)发票要素不齐全,如付款方,日期,金额,公章等要素不齐全的;
(三)发票与发生的经济业务不匹配的;
(四)票据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痕迹的票据;
(五)票据未按要求填列,未按要求粘贴的;
(六)审批手续不全的票据。
(七)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票据。
(八)不符合纪检监察部门规定报销的票据。
第七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三十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学院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八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三十五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三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务处提交相关方案,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批准确定。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七条 资产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十八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化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第三十九条 现金主要用于学院日常零星开支,计划财务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加强现金收付业务的核算,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
第四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按规定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或者提供信用担保,并对银行账户内资金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收回借款。借款人应在业务发生终了后七日内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计划财务处严格坚持“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对逾期不报账的借款人,在计划财务处催还无效的情况下,可在个人工资或部门预算指标中扣还,并由纪检部门介入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每季终了将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院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图书、教材以及各种材料等。
1.房屋建筑物的购建,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计划,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概算、设计、预算、资金落实、招投标、合同的签订、开工、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等手续。财务部门密切配合后勤、基建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将其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并按年度进行清查以保证完好与安全。
2.固定资产的购建、盘盈、调出、变卖、毁损、报废及丢失,应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严格履行其报批手续,各部门不得越权处理和隐瞒不报。
3.材料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发放、盘存应遵循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做到“先报计划、后行采购”,“先入库,后领用”。
4.财务部门密切配合资产管理处、后勤保卫处对学院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盘存等进行管理。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四十四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长、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等。
第四十六条 长、短期借款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学院因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科学研判、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各种借款必须通过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计划财务处要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其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保证借入款项按期归还。各部门未经学院批准,不得给企业或个人提供借款担保。
第四十八条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第四十九条 学院将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五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一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五十二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和其他费用。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须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三条 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五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五条 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教育经费支出表等。
第五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七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指标。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二级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相应承担经济责任,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负责,审批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确保财务监督的有效实施。
第六十一条 学院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其他财务监督制度,学院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六十二条 学院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六十三条 严禁任何部门逃避财务监督,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制、自购收费收据,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
第六十四条 加强大件、大宗物资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对接受折扣隐瞒不交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实,除没收全部资金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制定部门财务管理实施细则,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计划财务处备案。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和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四条 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采用综合预算、定额预算、零基预算相结合的方法进行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根据管理层次和需要的不同,预算分为部门预算和学院预算两种。部门预算指是根据财政部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学院上报主管部门的预算文本;学院预算是指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院实际情况,侧重学院内部管理需要编制的预算。学院预算与部门预算在收支口径和总量上保持一致。
第六条 学院预算包括一级预算和二级预算,一级预算主要是指学院层面预算,二级预算主要是指二级单位(各处室和二级学院)根据一级预算安排结合各部门实际编制的预算。学院应按照上下结合、分级编制、逐级汇总的程序,采用合理方法科学、及时编制预算方案。
第七条 经市财政和学院批准的预算,非经规定程序,不得调整。各部门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八条 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社会公开或校内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九条 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机制。
第十条 预算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年度预、决算草案,重大预算安排和调整等事项须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预算管理委员会为学院预算管理的议事机构,负责对学院预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决算草案等情况进行初步审查,审查结果应按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
预算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由副校级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财务校领导担任;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各处室、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学院会计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划财务处,办公室主任由计划财务处处长担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管理部门,负责编制一级预算,指导和监督二级(各处室和二级学院)预算的编制与执行。其管理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体编制预算、决算草案;
(二)组织和监督学院预算的执行;
(三)提出预算预备费的动用方案;
(四)具体编制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定期向院长办公会和党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各处室和二级学院)是本单位预算执行主体。其职责包括根据学院要求,结合各预算单位实际,落实预算收入,提出预算支出建议;按照批复的预算,严格控制和监督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第三章 预算的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财政教育拨款、财政科研拨款和财政其他拨款。
(二)教育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报名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三)科研事业收入是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化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院附属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学院的收入。
(六)经营收入是指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本条上述规定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地方配套经费、资产盘盈收入等。
第十六条 学院预算支出包括人员基本支出、公用基本支出、项目经费支出:
(一)人员基本支出:包括在职职工人员经费(工资、津贴、社保、购房补贴等)、离退休职工人员经费(工资、补贴、抚恤金等)、非事业编制人员工资、学生奖助学金等。
(二)公用基本支出:指为了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包括教学教辅、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离退休等公用支出。
(三)项目经费支出: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有规定用途的专项支出,主要包括财政专项、科研专项和校内自筹专项。财政专项主要包括基本科研业务费、改善基本办学条件、基本建设经费等。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 学院预算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的执行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对本年度收支进行预测,按规定程序征求各方意见后,编制预算。
第十八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九条 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学院事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国家财政政策相衔接。各预算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合法合规组织收入,将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
第二十条 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在保证学院事业发展合理需要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学院确定的重点支出,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控行政运行经费支出。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按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五以内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处理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二十二条 学院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二十三条 预算编制的具体事项由计划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的要求和时间进行部署,包括预算布置,部门申报,调研、分析与汇总,专题论证,编制预算草案等五个阶段。
(一)预算布置。计划财务处根据学院的要求,提出下年度学院预算编制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向全校各部门布置下年度的预算编制工作;
(二)部门申报。各二级预算部门根据本部门预算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预算申请,将预算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计划财务处;
(三)预算调研。计划财务处对各二级预算部门提出的预算申请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和建议,按类别进行分析和汇总;
(四)专题论证。对于基本建设工程、改善基本办学条件等重大事项,应组织项目必要性、方案可行性以及金额合理性等论证,必要时应请相关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五)编制预算草案。计划财务处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对各部门预算建议数进行审核,在学院一级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编制学院预算草案。
第五章 预算审查、批准和下达
第二十四条 预算审查和批准。计划财务处向学院预算管理委员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管理委员会对年度预算方案进行初步评审,对预算编制与执行、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审查修改后的方案按有关规定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下达。预算审定后,由计划财务处向各预算部门下达预算通知。预算通知应明确经费额度、经费使用范围及经费管理要求等。
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应积极组织预算收入,计划财务处要监督各项收入按计划、及时、足额上缴学院,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缓收,各部门不得截留、占用或挪用预算收入。
第二十七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方案未经批准前,计划财务处按上一年度同期预算支出的数额安排本年度必须支付的支出预算。预算方案一经批准,各部门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执行,未经批准列入预算或超预算的支出,一律不准预支。
第二十八条 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入的,按照收入性质及相应政策,将学院可统筹部分用于冲减赤字或者补充预算调节基金;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调节基金、减少支出等方式仍不能实现收支平衡的,按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议批准后可列赤字,并应当在下一年度预算中予以弥补。
第二十九条 计划财务处应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掌握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落实情况,及时向学院报告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学院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将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挂钩,预算执行与绩效奖励挂钩,落实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建立盘活财政存量、统筹自筹专项的长效机制。
第七章 预算调整
第三十一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当年内原则上不予调整。若在预算年度内遇到国家有关政策变化或因学院工作计划调整、出现突发事件或其他涉及学院全局的临时事项等情况,必须及时增加预算的,列入预算调整方案,经批准后动用预备费。
第三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在每年 9 月底完成预算调整方案的编制工作,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按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预算调整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
(二)需要调入预算调节基金;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
(四)支出结构、用途变化;
(五)其他调整事项。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确因事业发展需要追加预算的,应书面提出申请,并说明追加经费理由、额度并编制详细支出预算,加盖部门公章,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报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批准决定。
第八章 决 算
第三十四条 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决算草案。编制决算的具体事项,由计划财务处组织并部署。
第三十五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做到收支真实,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
第三十七条 决算草案应经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计部门审查后,按有关规定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报党委会审定。
第九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对学院的预算、决算进行监督。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
(二)支出政策实施情况和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
(三)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四)其他与决算有关的重要情况。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和各部门的预算执行与决算进行审计,重点审计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管理情况。学院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应安排审计部门提前介入,列席有关决策会议。重点对预算依据充分性、预算编制完整性、预算安排合理性、预算调整规范性等进行审计。
(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对收支规模大、经济活动频繁的各处室和二级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重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关注预算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控制机制的健全性、有效性。
(三)预算执行绩效情况。在预算年度结束后,审计部门对学院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评价执行效果,提出改进建议。尤其对学院重点项目进行绩效审计,评价项目绩效,促进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提高。
第四十条 审计部门将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列为部门财务收支审计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内容。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院应建立预算绩效奖惩制度,将预算执行和绩效考评的情况作为各部门的考核和奖励的依据。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及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范学院因公出差、费用报销管理,参照湖南省财政厅印发的湘财行〔2016〕7号文件《湖南省省直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邵车改〔2019〕5号文件《邵阳市市直事业单位按次按距离包干报销公务交通费用指导意见》和邵阳市财政局关于差旅费和市内公务交通费报销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因公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管理。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学院差旅费报销办法的制定和审核;各处室及二级学院规范本处室及二级学院报账执行计划,指定专门的报账员。
第四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常驻地是指出差人员单位所在的市区(设区市)或县(市)域范围,与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1.差旅费报账
(1)所有出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将出差审批单、会议、培训、比赛通知作为报账附件,严格按相关文件报销差旅费。
(2)会议、学习培训、比赛、研讨会期间由主办单位安排食宿的,学院不再报销会议、学习培训期间的伙食、交通补助,只报销往返途中的差旅费。主办单位未安排食宿的,学院按 100 元/天报销伙食费用,不报销市内交通补助,只报销往返途中的交通补助。
(3)如因业务工作需要,确需参加收费类培训,且费用由单位负担的,须将参训方案和费用明细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参训。往返时的在途费用按差旅费管理规定处理,参训期间不得按照差旅费标准领取补助。
(4)会议、学习培训、研讨会期间产生的住宿费用一律用公务卡结算,附刷卡小票在规定标准内进行报账。
(5)长期培训、学习,省内原则上超过 20 天(含)中途可以按出差报账一次回家差旅费;省外原则上超过 40 天(含)中途可以按出差报账一次回家差旅费。
(6)出差乘坐汽车、火车(含高铁)、轮船、飞机等费用超标准的,按乘坐汽车、火车(含高铁)、轮船、飞机等费用标准报账,超额部分自负;在乘坐飞机票价低于乘坐高铁票价时(事先核实价格),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以乘坐飞机。
(7)两个以上人员一起出差的,出差报账单上必须有同行中的一个人签字确认。
(8)寒暑假参加学院安排出差培训的,出发与回程地点按出差人的居住地计城市间交通费。
2.市内公务交通费
(1)几个人乘坐同一台车出行市内办事的只能 1 人报销公务交通费,其余人员不能报销公务交通费。
(2)获批准的公务出行可以按:单程 1--5 公里以内每次 15元;单程 5--10 公里以内每次 25 元;单程 10--15 公里以内每次 35元;单程 15 公里以上每次 45 元;按次按距离包干核报公务交通费用,单人单日报销公务交通费最高不超过 80 元,每人每月报账额度不得超过机关单位同行政级别报销标准。
(3)当月市内交通费以部门汇总按月报账,本月只报上一个月产生的市内公务交通费,不能几个月累积报账,逾期不予报账。(附表两张)
3.租车
经主管领导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电子卖场下单租车,学院不承担租车车辆和人员安全与违法等责任,租车费用按相关规定报账。
4.各处室和二级学院安排学生补助标准:学生参与迎新、志愿者工作等活动补助,补助早餐10元/餐,校内中、晚餐15元/餐,校外中、晚餐20元/餐。
第二章 借款原则
第六条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先借款,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先自行结算,出差回学校后报销。因特殊原因难以结算需借款的,必须填写“借款单”,所有借款须经部门负责人、计划财务处处长、该部门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院长批准,手续齐全后计划财务处方能借支。
第三章 报销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 因公出差人员回学院后,必须在一周内办理好报销手续,如遇寒暑假,可开学后延期一周。首先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时间顺序填好所乘坐的车次、票价、途中中转时间、所到达的城市、出差地点、住宿时间、其他手续费、人数等内容,并把各种票证在原始凭证粘贴单上依次贴好,部门负责人签注意见,如有借款,带“借款单”留存联交计划财务处报销。
第八条 计划财务处财务人员根据出差申请、借款情况等仔细核对相关票证后,按照“差旅费报销标准”计算报销金额。
第九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见附表1)。因特殊情况,按程序向相关领导报告批准。
第十条 因公出差人员的报销内容:城市间交通费(包括飞机票、民航发展基金、原油附加费、火车票、轮船票、长途汽车票、交通意外保险、经批准发生的签转费、退票费、订票费等)、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以及其他的会务费、会议资料等,均应分清开支渠道,纳入学院的有关费用项目中,开支渠道不清楚的项目不能报销。
第十一条 票据应具备下列条件:铁路、邮电、公路、航空、航运等交通工具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票据,订票费凭票据在规定指标内报销。各类发票要求同时具备财务专用章和财政税务监制章,发票必须填写学院银行账户等信息以及其他各类要素如日期、摘要,金额(大小写必须一致)也须填写,另外已加盖“湖南省税控发票专用章”的湖南省国税电脑发票,可不要求加盖对方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同时湖南省国税手工开具普通发票一律作废。计划财务处对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途中各段行程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应保持连续、完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不连续或不完整的,出差人员需书面说明票据不完整的事由和原因,包括由什么单位接待或报销等,经学院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的伙食费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的,一般不得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见附表2)
第十四条 学院聘请校外人员出差办事的,也必须按上述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其差旅费应由该业务归口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有业务部门公章,方可报销,如有借公差名义为私人办事的外出行为,除责成当事人及时归还借款外,情节严重的还将追查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校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或开展其他教学科研活动,按受邀人员的相应级别对照学院相应标准报销差旅费:
(一)邀请来校参加会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按《邵阳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
(二)邀请来校交流、访问的,可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学院报销。
第十七条 经学院批准,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实(见)习、挂职锻炼、跟班学习或支援工作等,其差旅费按以下规定报销:
(一)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回所在学院报销。
(二)在外地工作期间,由所在学院按每人每个工作日20元的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省财政厅和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在省内工作期间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在省外工作期间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经单位批准带薪参加党校、行政学院或社会主义学院等脱产学习(不包括学历学位教育)并在校食宿的,学习期间学校统一收取的伙食费由所在学院在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不报销市内交通费;离开本地城区参加学习的,在途期间的差旅费,按照本办法规定由所在学院报销。
第十九条 实际发生城市间交通费用而票据遗失的,须提供能够证明出差购票凭证、订票记录、付款证明等材料,书面说明情况,按程序向相关领导报告批准方可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的须取得原住宿酒店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复印件、住宿费用支付证明等材料,按程序向相关领导报告批准方可报销。
第二十条 差旅费报销应遵循“一事一报”的原则,因不同事由或不在同一时间段的出差,需分别填写不同的差旅费报销单。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2.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外出出差差旅费标准报销表
附件1: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特殊情况,事前审批) | 凭据报销 |
附件2:参照(邵财行〔2014〕15 号)(邵财行〔2016〕6 号)执行
邵阳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省外出差差旅费标准表
金额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地区(城市) | 住宿费标准 | 旺季地区 | 旺季期间 | 旺季上浮价 |
地厅级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 地厅级 | 县处级及以下人员 |
1 | 北京 | 全市 | 65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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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天津 | 6个中心城区 滨海新区 东丽区 西青区 津南区 北辰区 武清区 宝坻区 静海区 蓟县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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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河区 | 350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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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河北 | 石家庄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廊坊市 承德市 保定市 | 450 | 350 | 张家口市 | 7-9月11-3月 | 675 | 525 |
秦皇岛市 | 7-8月 | 680 | 500 |
承德市 | 7-9月 | 580 | 580 |
其他地区 | 45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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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山西 | 太原市 大同市 晋城市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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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 | 48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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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 长治市 晋中市 | 48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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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00 | 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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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蒙古 | 呼和浩特市 | 46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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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60 | 320 | 海拉尔市 满洲里市 阿尔山市 | 7-9月 | 690 | 480 |
二连浩特市 | 7-9月 | 580 | 400 |
额济纳旗 | 9-10月 | 690 | 480 |
6 | 辽宁 | 沈阳市 | 480 | 3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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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8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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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大连 | 全市 | 490 | 350 | 全市 | 7-9月 | 590 | 420 |
8 | 吉林 | 长春市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 450 | 350 | 吉林市 延边州 长白山管理区 | 7-9月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400 | 3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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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黑龙江 | 哈尔滨市 | 450 | 350 | 哈尔滨市 | 7-9月 | 540 | 420 |
其他地区 | 450 | 300 | 牡丹江市 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黑河市 佳木斯市 | 6-8月 | 540 | 360 |
10 | 上海 | 全市 | 600 | 5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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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苏 | 南京市 苏州市 无锡市 常州市 镇江市 | 49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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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9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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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浙江 | 杭州市 | 5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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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90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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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宁波 | 全市 | 45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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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安徽 | 全省 | 46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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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福建 | 福州市 泉州市 平潭综合实验区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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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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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厦门 | 全市 | 500 | 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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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江西 | 全省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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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山东 | 济南市 淄博市 枣庄市 东营市 烟台市 潍坊市 济宁市 泰安市 威海市 日照市 | 480 | 380 |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 7-9月 | 570 | 450 |
其他地区 | 460 | 3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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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青岛 | 全市 | 490 | 380 | 全市 | 7-9月 | 590 | 450 |
20 | 河南 | 郑州市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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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80 | 330 | 洛阳市 | 4-5月上旬 | 720 | 500 |
21 | 湖北 | 武汉市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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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80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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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广东 | 广州市 珠海市 佛山市 东莞市 中山市 江门市 | 55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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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530 | 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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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深圳 | 全市 | 550 | 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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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广西 | 南宁市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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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70 | 330 | 桂林市 北海市 | 1-2月 7-9月 | 610 | 430 |
25 | 海南 | 海口市 三沙市 儋州市 五指山市 文昌市 琼海市 万宁市 东方市 定安县 屯昌县 澄迈县 临高县 白沙县 昌江县 乐东县 陵水县 保亭县 琼中县 洋浦开发区 | 500 | 350 |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 11-2月 | 650 | 450 |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 11-3月 | 650 | 450 |
三亚市 | 600 | 400 | 三亚市 | 10-4月 | 720 | 480 |
26 | 重庆 | 9个中心城区 北部新区 | 48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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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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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四川 | 成都市 | 47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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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 甘孜州 | 43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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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 乐山市 雅安市 | 430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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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 | 43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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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 | 43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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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 遂宁市 巴中市 | 43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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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3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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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贵州 | 贵阳市 | 470 | 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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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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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云南 | 昆明市 大理州 丽江市 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 480 | 3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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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8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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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西藏 | 拉萨市 | 500 | 350 | 拉萨市 | 6-9月 | 750 | 530 |
其他地区 | 400 | 300 | 其他地区 | 6-9月 | 500 | 350 |
31 | 陕西 | 西安市 | 46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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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 延安市 | 3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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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陕西 | 杨凌区 | 32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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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 宝鸡市 | 32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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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 韩城市 | 300 | 2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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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300 | 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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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甘肃 | 兰州市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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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50 | 3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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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青海 | 西宁市 | 500 | 350 | 西宁市 | 6-9月 | 750 | 530 |
玉树州 果洛州 | 350 | 300 | 玉树州 | 5-9月 | 525 | 450 |
海北州 黄南州 | 350 | 250 | 海北州 黄南州 | 5-9月 | 525 | 375 |
海东市 海南州 | 300 | 250 | 海东市 海南州 | 5-9月 | 450 | 375 |
海西州 | 300 | 200 | 海西州 | 5-9月 | 450 | 300 |
34 | 宁夏 | 银川市 | 47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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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地区 | 430 | 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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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新疆 | 乌鲁木齐市 | 480 | 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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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 克拉玛依市 昌吉州 伊犁州 阿勒泰地区 博州 吐鲁番市 哈密地区 巴州 和田地区 | 480 | 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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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 | 480 |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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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 | 48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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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 | 45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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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城地区 | 400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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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职务 | 长沙地区(含所辖县市区) | 省内其他地州市(含所辖县市区) | 本市所辖县及其以下地区 |
地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450 | 450 | 450 |
县处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350 | 330 | 300 |
其余人员 | 330 | 300 | 260 |
注:伙食补助费按文件要求100元/人/天、市内交通费80元/人/天。